第二:个体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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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收费公示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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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 |
批准文号 |
收费范围 |
服务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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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费 |
元/户 |
20元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 [1992]价费字414号,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年通告第二号 |
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
1、下岗失业人员: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2005年12月31日前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2]1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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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费 |
元/户、次 |
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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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营业 |
元/户 |
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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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营业 |
元/次 |
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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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元/本 |
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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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营业 |
元/户 |
10元 |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1994年通告第二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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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验照工本费 |
元/份 |
0.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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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 |
生猪(含猪肉产品) |
元/头 |
每头2元定额收取 |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
桂价费字[2004]254号 |
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
减、免范围及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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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品 |
元/户、月 |
一、从事购销活动(月营业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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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元以下(含400元)的,免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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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以上,营业额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收0.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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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劳务活动(月营业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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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元以下(含400元)的,免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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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元以上,营业额每增加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收1.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