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2.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3.主要违法事实;
4.适用相关法律依据;
5.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情况;
6.实施检查的单位;
7.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前款第一项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一致的,应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信息一经公布将被永久计入档案
办法规定: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门户网站设立专栏链接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的公布内容。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惩罚措施:直接判D级 动态管理违法信息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按本办法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2.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3.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案件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参与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提供更新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