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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咸阳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办税服务告知书
发布日期:2016-04-08 浏览次数:2853

尊敬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平稳、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帮助纳税人更加便捷地办理各项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二、税务登记

已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需重新申领登记证件;未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请于4月10日前持地税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或三证合一登记证件)和已填写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确认及信息采集。纳税人可与主管国税或地税税务机关联系并领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表》,也可登录咸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填写。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也可向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发票申领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申领和使用国税局供给的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停止使用地税部门的发票(上级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地税有奖发票的兑奖,按照现行有奖发票相关规定执行。

  为确保试点纳税人顺利使用增值税发票,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在范围确认时,已根据原营业税申报收入状况和地税部门的发票票种、票量,预先核定了增值税发票的版本种类和基本用量,基本维持原地税部门核定的发票版本和用量。试点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版本和用量。

    五、防伪税控设备

请试点纳税人按照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参加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培训,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并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核定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价格490元/个,技术维护费每户每年每套330元。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六、三方协议

为方便缴纳税款,试点纳税人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书》,并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代缴税款协议。

七、纳税申报

试点纳税人4月份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应于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包括按季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同时,应主动就营业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有少缴或多缴营业税情形的,须于5月底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

自2016年6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按下列要求向国税局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应按月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按月或按季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为方便纳税人办税,试点纳税人可免费开通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

八、税收优惠

原已经地税税务机关备案或审批的税收优惠事项,凡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继续有效。

    九、培训辅导

试点纳税人培训工作将以现场培训为主,以视频教学、税控服务单位系统操作培训、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上门辅导、网上纳税人学堂等为辅,请试点纳税人按照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安排,分期分批参加相关营改增政策、税控系统发行、纳税申报等辅导和培训。试点纳税人也可登录咸阳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查阅下载相关政策解读和办税指南,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十、温馨提醒

感谢您对咸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感谢您多年来对咸阳地税的大力支持!欢迎您成为咸阳国税纳税服务的对象!我们将秉承“您的需要就是我们的行动,您的满意就是我们的目标”的服务理念,竭诚为您提供全方位的纳税服务。因试点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您谅解!如有疑惑,欢迎您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各办税服务厅咨询。

                                                                 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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